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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姚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姚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审批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通过虚构海外投资项目、隐瞒奢侈品购买记录等方式掩盖资金来源,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姚某申报的财产与实际收入严重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审计确认,姚某家庭财产总额达480万元,其中30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姚某退还赃款120万元,剩余20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隐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及行政审批公信力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八年。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认定其隐瞒境外存款行为构成数罪,遂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凸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实的重要性,警示权力监督需强化资金流向追踪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