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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科员吕某代持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吕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5万元。其通过妻子李某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进行资金流转,将赃款伪装成合法投资收益。调查发现吕某家庭财产存在明显异常,经审计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价值达20万元,但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土地开发项目时,发现吕某与李某的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调查程序。吕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部分违法所得。该行为导致某县土地出让程序失范,造成国有土地资源流失风险,破坏当地营商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在土地出让项目核查中发现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审理,吕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吕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规避财产监管,尤其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需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