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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姜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企业办理金融业务提供帮助,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其本人及家属在境外购置房产支出人民币5万元,但无法说明该笔资金合法来源。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姜某存在异常财产情况,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核查,姜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说明部分财产来源,但仍有5万元境外财产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导致其所在单位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廉政风险隐患,损害了公职人员形象。姜某在案件调查期间多次交代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法院审理,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应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境外资产隐匿行为,维护金融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