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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原科员姚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姚某在担任某市法院司法辅助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案件执行工作,长期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并收受财物。2019年至2022年,其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隐匿个人收入,累计获取不正当利益达120万元。经审计发现姚某名下房产、汽车及银行账户资金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其虽能说明部分资金来源,但无法提供完整证明材料。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查明姚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境外旅游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亲属账户。姚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承认,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资金流向。该案件导致司法执行公信力受损,相关单位被迫启动内部整改程序。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市监委对姚某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0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围绕财产来源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资金来源不明的腐败风险,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