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潘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潘某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治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境外不法分子贿赂。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境外汇入资金共计120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虚拟货币。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潘某申报财产与实际资产存在重大缺口,经调查其无法说明大额境外资金合法来源。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交代部分资金流向,但未能完整说明全部财产来源。涉案资金经追查确认部分用于行贿,其余被潘某用于个人消费及非法投资,导致生态环境局在项目监管中出现严重漏洞,造成公共环保资金损失约80万元。案件因潘某长期隐瞒境外财产且拒不退赃,最终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理过程
案件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审计部门发现新线索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调取潘某境外账户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补充证据。
判决结果
潘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应依法申报境外财产,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掩盖非法资金来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