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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银行科员石某财产来源查证不实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某银行基层信贷科员时,利用审核贷款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资产、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为关联企业违规办理贷款。其家庭财产中存在3.8万元现金及高档手表等物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银行信贷审批异常情况,随即启动案件初核程序。经调取石某及其家属银行流水、财产申报材料,查明其涉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涉案金额达4.2万元。石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承认部分事实,并退缴赃款2.5万元。该行为导致银行向虚假项目发放贷款1200万元,造成重大资金风险。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3年5月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某市检察院收到巡视巡察组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依法传唤石某接受询问,调取新证据并重新鉴定涉案财物,于2024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石某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须规范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杜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侵蚀金融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