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崔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某市金融监管局在巡视巡察中发现崔某存在异常财产情况。崔某时任该局金融风险防控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违规办理信贷审批,收受好处费累计达120万元。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境外,购买位于东南亚某国的别墅及多枚黄金饰品,涉案金额达280万元。经核查,崔某无法说明其名下境外账户资金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关联性,且在案发后仅主动退缴赃款50万元。该行为导致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执行失灵,造成不良贷款累计达3200万元。2022年10月,某市纪委对崔某开展初步核查,发现其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后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崔某近三年银行流水、税务申报材料及境外资产登记信息,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拒不说明来源。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对崔某立案调查,经某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某市检察院提起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23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境外资产的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对金融信贷审批权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