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保国企原厅长朱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国企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资金监管中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方式,将收受的财物转化为他人账户资产,涉案金额达12万元。部分资金被用于购置境外房产及奢侈品,其余通过虚假投资协议掩盖来源。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朱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朱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未说明全部资金去向。该行为导致国家环保专项资金流失30万元,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经再审程序核实,确认朱某隐瞒财产来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历经证据补充、财产核查等程序,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朱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高管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利用亲属代持掩盖违纪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