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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下属企业谢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谢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下属法律服务公司经理职务时,利用管理司法鉴定业务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合同、虚增服务费用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个人账户及关联企业账户出现300万元以上的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部门多次核查,发现该部分资金无法通过合法收入解释,且谢某未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2023年8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状况异常,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谢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但对主要来源拒不说明,最终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案发后,谢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资金仍无法查明来源,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达180万元。该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系统廉洁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立案侦查,经审查后移送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开庭审理,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及第二百七十二条,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领域国企人员隐匿财产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主动说明财产来源,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