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于某在负责招投标项目审核及评标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家企业贿赂,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隐瞒非法所得。经审计发现,于某家庭财产总额达320万元,其合法收入仅能解释120万元,剩余20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于某财产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扣押涉案房产。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招投标项目出现串标现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于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于2024年1月二审改判。

判决结果

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凸显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警示权力监督需强化源头防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