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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余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间,余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名义注册多家教育培训机构,以虚假投资为名收受企业回扣,涉案金额达200万元。经审计发现,余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其本人及亲属均无法说明大额资金来源。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在巡视某省教育系统时发现线索,经初核后启动再审程序。余某在案件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承认部分资金通过他人账户隐匿。案件造成某省教育厅公款私用、教育项目招标不公等不良影响,导致公共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调取银行流水及投资凭证,认定余某隐瞒财产来源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余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应主动申报财产,杜绝亲属代持等隐蔽性腐败手段,维护教育系统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