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石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320万元。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以虚假投资协议形式代持上述资金,将赃款转至李某实际控制的海外账户购买房产,并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股权伪装。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违规审批案时,发现石某名下多处无法说明来源的不动产及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再审程序。经审计查明,石某涉案财产达300万元以上,其中280万元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导致相关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石某无罪,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新证据后,案件经再审程序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最终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石某被判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利用亲属代持非法所得逃避监管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