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科级干部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梁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科职员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亲属代持方式侵吞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其将本应上交的3.2万元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转入侄子名下,伪造投资协议掩盖资金性质。2022年5月审计部门在核查改制档案时发现梁某名下存在与收入不符的房产,经追查发现其亲属代持资金去向。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还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该案导致某市国企改制资产流失达5.8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改制档案、核查银行流水、询问亲属证人,确认梁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判决结果
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缴违法所得5.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相关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止利用亲属代持掩盖职务犯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