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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陆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监管审批、信贷政策制定等环节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伪造金融机构资金流水、虚增项目投资规模等方式,掩盖非法获取的500万元资金来源,其中包含20万元个人消费支出、15万元赠与亲属及300万元用于境外投资。2022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陆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发现其名下多处房产及贵重资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但陆某始终拒绝配合资金流向核查,仅在案发后退还赃款80万元。案件造成某省银行业系统监管失灵,导致3起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200万元。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部分违规行为,但对核心资金来源拒不说明,最终被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省纪委监委,经初核后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财产,维护金融秩序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