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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国企原董事长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苏某曾于2015年至2020年担任某省教育系统下属国企董事长,负责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侵吞财政资金,累计获取不当利益12万元。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除合法收入外,存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现金资产及贵重物品,但苏某始终拒绝说明资金来源。2021年,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情况,经线索移交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查明苏某通过伪造合同、隐瞒收入等手段获取资金,但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2023年,因原审判决存在认定瑕疵,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确认苏某对23万元财产来源无法合理说明,且未主动退赃。其行为导致国企资金流失,破坏教育领域廉洁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移送线索至纪委监委启动初核,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原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教育系统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寻租。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