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环保集团原副总经理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苏某在担任某省环保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企业提供项目审批便利。2018年至2021年,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个人财产,先后将非法所得5万元至20万元存入由妻弟王某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咨询公司账户。该笔资金来源于苏某收受企业贿赂及违规干预环保项目招投标所得,但苏某未向组织说明财产来源。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苏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审计认定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120万元差额。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涉案资金导致某环保项目因审批延误造成生态修复工程损失300余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案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经初审发现财产来源异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财产来源不明的认定过程。
判决结果
苏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如实申报财产,严禁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盖违纪违法所得,维护生态环保领域资金使用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