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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基建项目公司原总经理朱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朱某于2018年至2022年任职某市教育基建项目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教育设施采购、工程招标等环节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其家庭财产总额达320万元,但仅能说明合法收入120万元,剩余200万元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纪委监委在调查某教育装备供应商行贿案时,发现朱某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遂启动财产核查程序。经审计发现,朱某收受多家教育企业贿赂共计180万元,部分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转入境外账户,导致财产来源无法查证。案发后朱某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100万元去向不明。该行为造成某市多所中小学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朱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一审庭审中承认部分财产来源不实但拒绝说明全部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系统官员须依法申报财产,杜绝隐匿收入行为,维护公共资金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