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原成员黄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黄某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先后获取三笔共计320万元资金,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8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其余9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拆分。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黄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随即启动初核程序。经审计查明,黄某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长期隐瞒资金来源,涉案财产无法说明合法合规性,导致某县国有企业损失重大。案发后,黄某虽部分交代资金去向,但拒不退赃且对抗调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巡视巡察组移交后,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黄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履职,杜绝国有资产处置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