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于某来源不明财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于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合同金额、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教育基建项目资金共计280万元。其通过亲属代持资产,将赃款投入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及奢侈品购置,导致涉案资金流向复杂难以追溯。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于某最初拒不配合并伪造账目,后在审计部门调取银行流水及项目档案后主动交代部分事实。经司法审计确认,其无法说明280万元财产来源,造成某省教育系统多个重点项目资金缺口达120万元,严重损害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于某在案件审理中退缴赃款150万元,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未认定犯罪,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新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司法审计及财产查控,最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需规范财产申报,杜绝资金异化,维护教育领域廉洁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