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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系统处级干部吴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吴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办公室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校舍改造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合同、虚增项目造价等方式非法获取资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中存在52.8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中35万元存入境外账户,17.8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查封吴某名下房产2套,扣押现金12万元。吴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但对剩余资金来源始终未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导致某县多所中小学项目资金损失,且引发群众对教育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吴某以财产来源合法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吴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管理人员应依法申报个人财产,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维护教育领域廉洁公正。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