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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办处级干部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环节收受企业贿赂。经审计,李某家庭财产总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通过虚构投资、隐瞒收入等方式掩饰资金性质,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2年1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李某财产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李某在初核阶段拒绝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部分非法所得作出说明。该案导致某市国企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达180万元,引发职工信访事件,严重破坏国有企业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补充证据,认定李某隐瞒财产来源事实,违反《监察法》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

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改制过程的审计监督,防范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