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丁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厅级干部期间,利用审批金融牌照、监管信贷业务等职权,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资金流水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其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合法收入与实际财产差额达280万元,但无法说明其中150万元的来源。2022年在退休后接受巡视组调查时,丁某承认曾收受多家企业贿赂,但拒不交代具体资金流向。案件因证据链断裂于2023年原审判决无罪,后因新发现的银行账户异常交易记录启动再审程序。丁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70万元仍无法说明来源。该行为导致监管失职,造成地方金融风险隐患,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的司法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权力寻租,强化对基层自治组织人员的财产申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