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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厅长姜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姜某在2018年至2020年任某省交通局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承建单位谋取利益。其通过亲属姜某某代持方式,收受工程项目回扣款共计15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购买某市一别墅,5万元存入姜某某名下境外账户,2万元用于子女教育支出。2020年巡视组在审计某省高速公路项目资金时发现姜某家庭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核查其银行流水及亲属资产,确认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况。姜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资金流向,导致其在2022年再审中被认定为隐瞒财产来源,造成公共工程项目监管漏洞,损失财政资金约3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作出无罪判决。2022年新证据补充后启动再审程序,经法院审理确认事实后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姜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掩盖非法所得,维护职务行为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