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招投标中心原主任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丁某在担任某省招投标中心正厅级主任期间,利用分管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侄子丁某某代持资产的方式侵吞公款。其在收受企业贿赂后,将巨额资金转入丁某某控制的境外空壳公司账户,以虚假投资协议掩盖非法所得。经审计发现,丁某家庭财产中存在5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其中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丁某主动交代部分违法事实并退缴赃款15万元,但未能说明剩余35万元去向。该行为导致多起招投标项目出现串标舞弊现象,造成国企经济损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丁某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招投标领域监管盲区,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规避财产审查,强化了对权力寻租行为的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