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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处长郑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郑某作为改制工作组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隐瞒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方式,使个人财产多出4.8万元,且无法说明来源。审计部门在核查改制资金流向时发现郑某名下房产与收入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郑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3万元,并承认部分财产来源于改制期间违规操作获得的差额。该行为导致某市下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出现资产估值偏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经司法审计确认,郑某合法收入与财产申报总额相差2.5万元,其中1.2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剩余部分涉及改制期间不当得利。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规范履职,杜绝改制过程中贪腐行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威胁。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