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厅级干部周某来源不明财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时,利用分管基建项目的职权便利,通过其弟代持方式收受某民办学校校长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上述资金系周某接受行贿所得,但其通过虚构投资协议将款项转入亲属名下,导致财产来源无法查证。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周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最终由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财产来源不明事实。该案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损害教育主管部门公信力,其亲属代持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周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饰非法所得,维护教育系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