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何某来源不明财产案

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何某来源不明财产案

案件事实

何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管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标准、伪造监管报告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何某在未申报的情况下持有境外房产及银行卡,涉案财产金额达2.3万元。2022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何某名下资产异常,经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展开调查。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未能完整说明全部财产来源。其行为导致环保资金使用不规范,造成某环保项目验收标准降低,存在潜在环境风险。案件经再审程序核实,确认何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何某在庭审中承认部分违法所得,但对其他资金去向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何某在2023年3月向某省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经重新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于2023年7月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1月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基层人员需规范个人财产申报,防范境外资产隐匿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