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期间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某市国企改制过程中,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使个人账户出现23万元现金缺口。其在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环节,故意隐瞒3项国有资产转让所得,将5万元非法所得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徐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对核心犯罪所得来源拒不说明,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部分隐瞒收入行为。案件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达18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引发职工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人员必须严守财务纪律,杜绝财产来源不明等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