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科级干部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于某在某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负责资产清查与评估。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亲属李某代持方式隐藏非法所得,先后将改制补偿款中涉嫌贪污的3.2万元转至李某名下开设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于某家庭资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无法说明3.2万元来源。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接到实名举报,调取于某及其亲属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异常流动。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亲属代持规避财产审查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清查程序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漏洞。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于2023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依法采纳补充证据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相关人员须严格规范财产申报,防止利用亲属代持进行洗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