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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某县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赵某作为财务科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资产处置工作。其通过伪造工程款支付凭证、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将改制资金中的5万元据为己有,但无法说明该笔资金的具体来源。2023年3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赵某名下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相关账目核查,赵某在履职期间获取的32万元财产中,有5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件线索移送某市监察委员会后,赵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未能提供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清查工作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漏洞,引发职工对改制公正性的质疑。经查明,赵某在改制期间违规操作致使企业损失约80万元,其个人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5月完成证据收集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6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一、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需强化财务监管,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造成财产来源不明问题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