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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办原科员余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收受某民营企业主贿赂共计2.3万元。其将赃款转入其妹夫李某名下,由李某以虚假投资为名转入境外离岸账户。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余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二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市下属3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资产核对偏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余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采纳关键审计证据,认定余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亲属代持转移非法所得,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透明。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