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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原基层工作者林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项目成本、伪造报销凭证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2万元。其家庭财产总额达35万元,但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林某财产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林某在首次庭审中拒不配合调查,但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资金去向。经法院审理查明,其无法说明的财产差额为18万元,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其隐瞒资金真实来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林某家属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4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上级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二审程序,经补充调查认定林某隐瞒财产来源行为,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林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应规范财务申报,强化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防止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隐性腐败。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