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基层人员蒋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蒋某系某县税务局下属基层单位科级干部,2018年至2021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非法获取财物,涉案金额达200万元。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报销项目等手段,将违法所得转移至亲属名下账户并隐匿。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异常,经初查认定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但蒋某在再审阶段提出异议,主张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投资收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审计部门未能完整提供资金流向证据,检察机关亦未能补足关键证明材料,导致再审法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蒋某在再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剩余50万元仍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因再审程序中发现证据不足,案件启动重新审理,最终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判决蒋某无罪,但责令其限期说明剩余50万元财产来源,逾期未说明将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凸显基层税务人员廉洁风险与审计监督的重要性,警示职务犯罪需以充分证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