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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系统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2019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期间,利用分管环评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验收报告、违规干预企业排污许可审批等方式,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其家庭资产中存在3.5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涉及多笔现金交易及境外账户资金流转。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对主要涉案资金去向拒不说明,导致相关财产无法追缴。该行为造成某省重点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流失,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群众对环保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隐匿收入行为,维护生态治理公信力。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