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审批局原局长石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再审)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审批事项提供帮助,收受非法财物共计320万元。其通过亲属石某某(其女)代持财产,将赃款转入石某某控制的境外空壳公司账户,并伪造投资协议掩盖资金流向。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石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随即立案调查。经查明,石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140万元财产仍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该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多家企业违规获取资质,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犯受贿罪,后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再审过程中调取新证据并重新鉴定财产来源,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饰非法所得,强化了对行政审批领域财产申报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