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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原科员蔡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私立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8万元。上述资金均通过现金方式收取,蔡某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亦无法说明资金来源。2023年3月,某省巡视组在专项巡察中发现蔡某家庭财产存在异常波动,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发现蔡某名下房产及存款与工资收入严重不符,其在侦查阶段虽承认部分经济往来,但始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案发后蔡某主动退缴赃款2.5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教育专项资金监管失范,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蔡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确认财产来源查证不实,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司法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巡视巡察监督在发现隐形腐败中的关键作用,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个人财产申报,杜绝来源不明资金侵蚀教育公平。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