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层人员黄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黄某在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批发放贷款,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增项目投资额等方式帮助关联方骗取贷款资金共计8.7万元。其本人未申报的财产包括现金5.3万元、奢侈品购物卡1.2万元及贵重物品2.2万元,合计8.7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黄某银行流水、财产申报材料及信贷档案,发现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明显差距,但黄某无法说明大额资金来源。2023年4月,群众举报黄某涉嫌贪腐,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并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处。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全部非法所得,但始终未能提供资金合法来源证明。该行为导致某县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上升0.8%,造成信贷资金风险隐患。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启动立案侦查程序,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某当庭认罪认罚,庭审重点围绕财产来源核查及职务行为合规性展开。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判决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虽金额未达贪污罪立案标准,但财产来源不明情节严重。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人员须规范履职,强化财产申报制度,防范职务行为中的利益输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