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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厅级干部汪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汪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高速公路项目审批中收受企业贿赂,累计金额达250万元。其通过伪造境外投资协议、虚设关联公司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至新加坡离岸账户,同时指示亲属以假结婚名义将资产隐匿于加拿大。2022年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名下存在与收入严重不符的境外不动产及奢侈品消费记录,启动立案调查。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仍有7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出现偷工减料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再审程序中确认汪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组织专家审计核实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汪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无法说明的2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境外资产隐匿行为,维护职务行为廉洁性与司法公正。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