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宋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宋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环保企业违规审批项目,收受好处费累计320万元。其通过亲属李某代持所得赃款,安排李某以虚假投资为名购买房产并注册两家商贸公司,将非法所得转化为代持资产。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环境执法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宋某财产异常,经审计认定其家庭资产总额达560万元,其中30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赔赃款20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多起环保项目监管失职,造成某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资金损失逾800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宋某以涉嫌职务犯罪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宋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亲属代持资产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生态环保领域干部须严格监管个人财产,防止通过亲属代持掩盖违法所得,维护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