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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科长高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高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2万元。其在海外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涉案资金来源无法说明,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群众举报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发现其在原审中隐瞒境外资产情况。高某虽承认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赃,导致某市重点工程采购项目因资金监管漏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其家庭资产总额达35万元,其中2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部分资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依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经审计调查核实财产来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审理确认高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判决结果

高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所有涉案资产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死刑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采购人员须规范履职,防范境外资产隐匿风险,维护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