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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科员汪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汪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分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增业务数据等方式违规操作,帮助三家企业获取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其间,汪某收受企业贿赂共计8.5万元,赃款通过境外加密货币转账方式转移至新加坡账户。2024年4月,其家属在清查海外资产时发现汪某名下持有价值12万元的瑞士房产及3.2万美元存款,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件系在税务系统专项审计中因异常财产数据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经初核发现其境外资产与境内收入严重不符。汪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犯罪事实,但对剩余3.5万元财产来源始终避而不谈。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超2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汪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汪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境外银行流水及税务系统内部档案,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防范境外资产隐匿风险,维护税务系统清正廉洁形象。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