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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周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监测站站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境检测数据审核的便利,通过伪造检测报告、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资金。其家庭财产总额达180万元,其中5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经查证该部分资金与某环保工程企业存在关联。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周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周某隐瞒境外投资信息,部分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海外。周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导致生态环境局多个项目监管失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约6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周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对财产来源不明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