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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郭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郭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改制提供审批便利。经查,其家庭名下持有价值128万元的房产及多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存款,其中涉案金额达15万元。郭某通过虚构投资协议、隐瞒资金流向等方式掩盖财产来源,部分赃款用于境外奢侈品消费及个人挥霍。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制项目时发现其财产异常情况,启动调查程序。郭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承认部分违法事实,但未主动退赃。该案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失真问题,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讯问郭某并调取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9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郭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