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高管谢某亲属代持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谢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便利,通过其弟谢某某名义操控多家空壳公司,虚构股权交易协议,将改制过程中获取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320万元转入亲属控制账户。上述资金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隐瞒真实交易路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所得性质。2022年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资产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在二审阶段对部分资金流向拒不说明。该案导致国企改制资产估值严重失实,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400万元,引发改制程序争议。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七年。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中权力寻租与资产代持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杜绝利用亲属关系掩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