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局原局长孙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孙某在2005年至2015年任某省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审批公路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包商贿赂共计12万元。其中7万元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新加坡用于购置房产,5万元存入迪拜离岸公司投资理财产品。2018年纪委监委在调查其涉嫌受贿案时发现孙某名下持有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境外房产及存款,涉案金额达15万元。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再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资金流向并退缴赃款8万元。其行为导致某省重点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经审计发现孙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重大差距,但始终无法说明20万元境外资产的具体来源。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孙某犯罪,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其境外银行流水及财产登记资料,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孙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金,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应杜绝境外资产隐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