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人员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某市行政审批局担任科级干部期间(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审批事项。其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合法收入与实际财产存在280万元差额,且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于某通过虚构工程项目、隐瞒兼职收入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部分赃款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8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企业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于某财产异常,随即启动初核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查封房产等证据,确认其未申报的境外理财收益及收受礼品卡等非法所得。于某在初查阶段曾主动交代部分问题,但在后续调查中拒不退赃,导致公共审批资源被不当牟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人员隐匿收入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权力寻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