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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姚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某县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姚某在巡视巡察中被发现其名下持有2处境外房产及100万元现金,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姚某自2016年起担任该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企业违规环评提供帮助,收受境外机构贿赂。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非法所得转移至新加坡离岸账户,涉案金额累计达156万元。2022年3月巡视组介入调查,发现姚某在任期间多次接受境外电话咨询及加密邮件,涉及生态环保项目审批等敏感领域。姚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承认部分资金来源于境外非法所得,但未能完整说明全部财产来源。该案件导致某县生态环保项目资金流失320万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2年4月立案调查,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姚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结果

姚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需严格规范境外财产申报,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