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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赵某代持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赵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主任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违规干预资产处置事项。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方式,将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 bribes 的非法所得共计12万元转移至多人名下,涉及股票、基金及贵重物品等资产。审计部门在2022年专项审计中发现赵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赵某在初审阶段未能提供完整财产来源证明,其亲属代持账户经核查均无法说明资金性质。案件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确认赵某对涉案财产来源始终无法合理解释,且未主动退赃。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风险,破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潜在贬值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初查后移送监察机关,经初审程序认定赵某存在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因证据链不完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财产登记资料及证人证言,最终确认赵某涉案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赵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如实申报财产,杜绝亲属代持规避监管,维护国企改制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