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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副局长董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董某曾任职于某县税务局,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税收征管中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收受好处费共计4.8万元。其将非法所得通过亲属李某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公司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伪装成合法收入。2023年3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董某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价值超出合法收入申报范围,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不明渠道。董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说明财产来源,但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其亲属李某配合提供银行流水,最终确认赃款去向。案件涉及某县税务局内部监管漏洞,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风险,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董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8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需规范财产申报,防范通过亲属代持掩盖违法所得,维护税收执法公正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