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于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负责国企改制专项工作。其通过虚报个人收入、隐瞒海外资产及非法收受改制企业贿赂等方式,使家庭财产出现无法解释的巨额差额。经审计发现,于某及其家属名下资产达320万元,但仅能说明合法收入120万元,差额达200万元。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相关线索,于2023年7月启动调查,查封其在海外购置的别墅及多处房产,查明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非法占有改制企业资金180万元。于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部分资金来源仍存在隐瞒。案件导致某省属国企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评估减值损失约500万元,社会公众对国企改革公信力产生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非法所得20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格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制约。